教学岗位资格要求(任课教师资格)
一、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专业教学急需的紧缺专业课程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已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从2012年起,除担任个别紧缺专业课程的教师外,其他新任教师必须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及硕士学位,现在岗青年专任教师必须在三至五年内获取硕士学位在读资格,已经在管理岗位且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中青年教师要转到教学岗位必须具备在读硕士学位资格。现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且大专全日制毕业并获得成人本科学历的人员一律不准转入专任教师岗位。实践训练课教师应取得工程师(实验师、高级工、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可适当放宽。
二、教学辅助系列人员一般不得承担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由课程所在系(部)、专业教研室的考查,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三、新任课教师开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必须熟悉拟开课程的内容和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本专业教研室、系(部)两级分别考核效果良好。
(二)本科毕业的急缺专业的专业教师,在专业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对拟开专业课程开展听课、试教、带学生实验、实训指导课等教学实践一年以上,并提交相应资料,经专业教研室、系两级分别考核效果良好,并要求制定在三至五年内完成学历提升任务个人培训规划。
(三)个别师资紧缺的专业课程,需要新教师提前开课,应通过专业教研室试讲确认其是否具备开课能力,报系主任批准后,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和主管院长批准。
(四)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技能要求等,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于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
(五)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至少写出拟开课程总学时1/2的教案。
四、开新课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二)具有开设该课程的相应理论知识基础和技能水平,对教材有深入的钻研,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三)根据教学大纲写出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和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四)提前一学期向相关基础或专业教研室提出申请,由相关教研室组织审查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