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课教师聘任
一、聘任程序
(一)教师所在系(部)主任为聘方,任课教师为被聘方。聘方要从保证教学质量出发,按照学院对专任教师最低工作量要求,可在本系(部)或全院范围内聘请教学态度端正,授课水平较高的教师。被聘教师所授课程必须与所学专业相符,原则上不得跨专业聘请。确需跨专业聘请时,须有被聘教师进修或自修过该课程的证明或聘方对其该门课程的教学水平的详细考核材料。
(二)聘方如确需外聘课堂教学的教师,必须介绍其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单位、工作简历和近两年来的受聘情况等,并附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由聘方根据本系(部)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所有课程拟聘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副院长审批方可安排授课任务。
(四)专业教研室聘用兼职专业教师,要注重被聘教师的企业工作背景及专业技能水平,要注重把企业的能工巧匠聘到学院兼职,要健全专业兼职教师聘用、使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教学时间安排要有利于兼职教师的整体工作安排,要把聘用兼职专业教师纳入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工作之中。
二、职能与职责
(一)教务处是各系(部)教师聘请、审核和协调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各教学系(部)主任是教师聘请工作的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任课教师的聘请工作。
三、教师一经聘用,聘方和被聘方都不得擅自中止聘请,确有重要原因需经双方协商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中止,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师被聘任后,应根据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按时提交教学进度表等相关教学资料,并承担与该课程有关的所有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五、被聘教师在聘期内禁止私自调课、停课,确有重要原因须在所属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被聘教师如在聘期内出现教学事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被聘教师在工作期间,应接受所属教研室及系(部)、教务处、督导室对其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考核,完成的工作量和考核结论均记入本人教学档案,作为今后评职晋级的依据。
八、任何专职教学人员,除健康原因或承担其它重要工作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若拒绝者,今后不再聘用;若累计两次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限期调离。
九、凡经学院确认的行政兼教学、教学兼行政和科研兼教学人员的聘任均由各相关教研室、系(部)主任负责,教务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