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精神,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师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院级教学成果:
(一)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大意义;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三)在学院产生一定影响;
(四)符合当年评选细则。
第五条 院级教学成果,按其对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院级一等和院级二等。
第六条 获得院级一等的教学成果按照排名择优推荐参加省级评选。
第七条 申请院级教学成果,需由教学成果的负责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初评,教务处资格审查后,报送学院评审。
第八条 学院聘请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教学成果评选结果将在校园网上公示,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日内提出,报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
第十条 院级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以及推荐省教育厅级教学成果的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 参加教学成果评选必须制作网站,无网站不予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成果评选每2年评审一次(与省级评选同年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将根据省教育厅评奖细则制定当年院级评选细则。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院级教学成果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由学院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